财关税〔2013〕5号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11-15 16:18:46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