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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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