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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1.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免责条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2.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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