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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物权登记
知识点:物权登记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权利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3、预告登记: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a、预购商品房;
b、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c、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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