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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3:14:42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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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留置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1. 留置权的设立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合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 留置权的范围

【解释】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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