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注会课程

发表于:2021-12-27 12:34:20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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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破产财产的特殊规定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特殊规定

1、董、监事和高和普通职工相当的工资作为拖欠职工工资,其余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3)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职工债权 受理前职工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税收滞纳金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地位低于欠缴的税款,受理后啥都不是。

(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保护老百姓权益,不过还是在工人工资后。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所以地位只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低高于职工债权。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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