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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2:32:17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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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2.网下初始发行比例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

3.网上和网下发行量的回拨规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但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上和网下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上或网下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4.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从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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