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进出口企业是否可以退税?

发表于 : 2016-02-04 分类 : 会计实务

问:我们是一家2005年4月刚成立的生产型企业,由进出口权,公司成立以来,我们做了两单出口业务,但税务部门不给退税,理由是新成立的企业出口不退税,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关你公司出口退税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说法是有道理的。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这里提到的第二款、第三款例外规定分别是“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你公司如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则你公司暂时不能按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