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发表于 : 2016-02-04 分类 : 会计实务

【问题】

    集团公司开展现金池业务,委托方、银行和借款方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否由委托方和借款方缴纳?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按年度内最高一次委托贷款额计算印花税?

    【解答】

    委托贷款业务同样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之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及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三方签订的贷款协议,应当对金融单位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分别就贷款金额计税贴花,委托单位由于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方,可以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