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第二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5-01-08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例2-3-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全同解除。现付款银行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该作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作法不正确。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于现在使用。
  4.债务抵销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这样,各方的债权都得以实现,而且也简便迅速。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2-3-2】凯旋公司从明星公司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凯旋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明星公司,而兰林公司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华威公司得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钟山公司。汇票到期,钟山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凯旋公司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拒绝付款。钟出公司要求华威公司付款。
  问:(1)钟出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明星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2)钟山公司在华威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凯旋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兰林公司可向谁行追索权?
  [解析]
  (1)钟山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明星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钟山公司可以向凯旋公司、兰林公司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钟山公司可以向凯旋公司、明星公司、兰林公司进行追索。
  (3)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凯旋公司追偿。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答案]对
  (六)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七)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八)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例题·单选题】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下列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B.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C.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D.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出票地
  [答案]A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例2-3-3】甲公司的采购员李某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于李某保管不慎,银行汇票被盗,随后,甲公司根据李某的报告,将银行汇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因此,该银行会拒绝挂失止付。甲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汇票止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制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写生所丧失的银行汇票无效。
  【例题·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只能通过普通诉讼一种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答案]ABC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银行为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现金汇票和银行转账汇票。汇票上有签发银行按规定载明“现金”字样的是银行现金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票面上载有“转账”字样或未记载“现金”字样的,是银行转账汇票,银行转账汇票一般用于结算,不用于支取现金,需要支付现金的,付款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后才予支付。
  【例题·单选题】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A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出票日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日期,不是事实上日期的记载,因此,可以记为实际出票的日期,也可以提前或错后,记载的出票日与事实上的出票日不符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出票日为历法上存有的日期,否则,票据无效。
  (7)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依据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依据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受理。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记账凭证。
  (3)持票办理结算。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应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外,报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忙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1)中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银行汇票,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9)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2—3—4】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为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正票的收款人为乙企业,付款人为丙银行。由于受市场供需和物价的影响,这项经济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150万元。甲企业在汇票上签了章,并写明了出票日期等有关内容。乙企业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丙银行请求兑付时,遭到丙银行拒绝。
  问丙银行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丙银行做法正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单选题】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 )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A.出票银行
  B.受理银行
  C.代理银行
  D.发展银行
  [答案]A
  【例题·单选题】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
  A.进账单
  B.解讫通知
  C.个人身份
  D.支款凭证
  [答案]B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种类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一般有“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或相同文义的文字,以明确委托支付的金额,乃出票人自己的存款,付款人只不过代为支付罢了。
  (3)确定的金额。
  支票金额一般由出票人记载。但有时因所需之金额难以具体到多少元多少角多少分,须待有关贷款、酬金或其他用途之费用结算清楚,才能确定具体数额。为减少多退少补或其他方面的麻烦,不记载确定的金额,授权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补记,对出票人、持票人都属便利。《票据法》第85条将确定的金额定为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第86条又规定出票人可以自己不记载而授权持票人补记,其意为,出票时可签发空白授权的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的记载内容、记载规则等与汇票、本票相同,只是支票的付款人名称仅得为出票人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此事项的记载,与汇票、本票相同,不再重复。
  上述记载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例2—3—5】王女给王母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生日快乐”。王母请求支票的付款行兑现时,银行柜台营业员拒付,理由是用途栏书写不规范。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在本题中,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其记载对票据效力无影响,所以银行的做法不合法。
  3.支票的不得记载事项。
  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判断题】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结算。( )
  [答案]对
  【例题·多选题】可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AC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例题·单选题】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可以当作( )使用。
  A.普通支票
  B.现金支票
  C.转账支票
  D.以上三种均可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出票
  [答案]A
  【例题·单选题】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票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用途
  [答案]D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次日起1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例题·判断题】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
  [答案]错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比如,某公司在2003年4月6日签发一张支票,当时该公司在开户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数额为30万元,支票确定的付款日期是4月15日,此时公司在开户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数额为2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签发的这张支票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比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万元的空头支票,则银行对其的罚款为1000元(因为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10000 × 5%=500元,低于1000元,故按1000元来罚款)。同时,持票人乙有权要求出票人甲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为10000×2%=200元。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人账。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例2—3—6】甲企业1月29日银行存款账户余2万元。29日,客户乙到甲企业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货款,甲企业就向客户乙开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问:
  (1)甲企业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
  (2)银行是否可以对甲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多少?除了罚款外,还应采取何种措施?
  (3)客户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析]
  (1)甲企业开出的这张支票属于空头支票。因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而本案中,支票的出票人甲签发支票的金额(20万元)超过了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万元),属于空头支票。
  (2)银行可以对甲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10000元。除了罚款外,还应退票。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所以,200000×5%=10000(元)。
  (3)乙有权要求甲企业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4000元。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所以,200000×2%=4000(元)。
  【例2—3—7】李某代表甲公司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前往乙公司采购物品。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台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予合同签定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于6月4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物品。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里记载自己的名称。2005年5月12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直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14日,支票人丙公司向丁银行提示付款。5月16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该支票数款项已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记载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办公用品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办公用品,丁银行于6月9日通知丙公司将支票金额转人丙公司的银行账户。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粟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7并说明理由。
  [解析]
  (1)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乙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单选题】在下列有关支票签发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是( )。
  A.支票金额不得超过签发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B.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金额不得超过签发时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
  D.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
  [答案]B
  【例题·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答案]对
  【例题·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除银行予以退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外,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