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四章第一节

发表于 : 2014-12-25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如,中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5级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 (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
  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成的有()。
  A.中央预算
  B.地方预算
  C.总预算
  D.部门单位预算
  『正确答案』ABCD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
  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
  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初审
  2.审查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1.预算收入的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
  2.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
  1.预算调整的范围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3.预算调整的方法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七、预决算的监督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
  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