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三章第四节

发表于 : 2014-12-07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节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由于营业税经常存在收入者分散的情况,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入库,规定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营业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主要是: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设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税率具体是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①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项目或货物;
  ②既经营适用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
  ③既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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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减免及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减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另外,国家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还规定了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是: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申报纳税之日起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的规定执行。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