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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以3000—50000;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2000 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私设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 随意变更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通报 单位5000—100000;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直至开除的性质处分;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5000—50000 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有关单位:行政处分 受打击报复人员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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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 |
犯罪:刑事责任 不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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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账户 |
临时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概念 |
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
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适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办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P111特别用途,专项管理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
活期储蓄 普通转账结算 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 |
P117 |
开户要求 |
只能有一个 |
无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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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支票、信用卡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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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
支票 |
概念 |
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 |
范围 |
转账,“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 跨行,跨省 |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
绝对记载事项 |
“银行汇票”、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 |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
付款地、出票地 |
付款期限 |
自出票日起1各月 |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天、中国银行除外 |
使用要求 |
P128 |
P138 |
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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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平行线为划线支票用于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