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和汇兑(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给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购货根据合同核对和验收的结算,同银行承诺付款)
等计算方式进行货币和资金结算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附表)
(二)本票
(三)支票(附表)
(四)信用卡
(五)汇兑: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给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购销合同核对和验收,同银行承诺付款。托收承付结算程序:付款人开户银行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债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六、 票据结算
㈠票据概述
⒈票据当事人
⑴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依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②收款人:有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⑵非基本当事人
①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②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
③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④保证人:未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追索。
⒉票据行为
⑴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⑵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⑶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⑷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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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附表)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六、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广义: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附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