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会计电算化考点: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发表于 : 2014-11-26 分类 : 会计实务
  考点33 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作为会计核算软件初始化和日常应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数据的输入始终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输入的数据主要有三大类:初始数据、记账凭证数据和原始凭证数据。
  (一)对初始数据输入的基本要求
  在会计账套正式启用之前,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进行初始化设置。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以下初始化功能:
  1.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包括各级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期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2.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4. 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5. 明确操作人员的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登录名、密码、姓名、操作权限等。
  6. 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7.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码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由于初始化工作是对会计数据的直接输入和修改,因此初始化工作结束并经确认后,有关功能应当关闭,以防用户绕过正常账务处理程序直接对会计数据进行修改。
  (二)对记账凭证输入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输入内容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名称或编号、金额、附件张数等。
  2.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三)对记账凭证的控制功能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以下控制功能,确保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处理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如重复,予以提示并拒绝保存。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自动显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当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时,应提示并拒绝保存。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的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的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时,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账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与输入记账凭证时规定的各项提示。
  7.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分别对审核功能和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四)对原始凭证输入的基本要求
  1.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的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与输入的记账凭证相应金额不等时,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入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账凭证通过审核或登账后,与其对应的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2. 记账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被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后,与其对应的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