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发表于 : 2014-11-16 分类 : 会计实务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