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法律责任

发表于 : 2014-11-07 分类 : 会计实务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样一份。
  (2)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