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政府监督

发表于 : 2014-11-06 分类 : 会计实务
  会计监督
 
  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三个层次。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为了实施有效监督,保证经济业务事项的顺利进行,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驭责权限。具体要求是: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也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可以促使内部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会
  资料进行再监督,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作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如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等。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申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拒绝和纠正违法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首先,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