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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至,特殊情况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以上。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1、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2、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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