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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付款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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