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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印花税
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考点:印花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六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1.纳税人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提示】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合同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司、技术含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5)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注意】(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3)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含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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