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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1 10:57:25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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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定金

定金

1.定金≠订金

定金: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即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不论哪一方责任),接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2.定金合同的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

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只是未交付质物质权不设立。

3.对定金数额的限制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20%的部分,不属于定金,而属于订金。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4.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己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5.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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