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发表于:2021-12-14 10:59:44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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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非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

知识点:非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1)满足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一,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解释】纳税信用评级按申请时确定

第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第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第五,自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解释】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计算公式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解释】进项构成比例,为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申请退税时间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既申报留抵退税又申请免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5)政策的持续性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公告》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已经满足退税条件并已申请退税的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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