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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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我公司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确: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非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分录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 1500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5000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资比例分别追加投资125000元、500000 元和375000元。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1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125000
  ——乙 500000
  ——丙 375000
  本例中,资本公积1000000元按原出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因此,A公司应分别按照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中甲、乙、丙明细分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