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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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是对货物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一方,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均取决于其货物的买賣或者购销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货物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值且公平合理。

若具备了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合法性,则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将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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