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员工交的伙食费冲减福利费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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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员工交的伙食费冲减福利费的分录

收员工交的伙食费应该冲减福利费

借:库存现金

贷:应付福利费

支付伙食费时计入的科目,收到伙食费时就要冲减该科目。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食堂外包费用账务处理

通常认为职工食堂是企业的福利性设施,其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食堂管理费用、食堂员工工资及其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等)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职工食堂确属生产经营必需,如因离城较远而确实无法返城就餐,则其相关费用可列为管理费用等。而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修订后,受《企业财务通则》规范的企业,按照新修订的财务通则精神,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具体规定见新《企业财务通则》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所以如果职工食堂确属生产经营必需,则其相关费用可列为管理费用等;如果属于经营性或福利性的食堂则其费用不能列支。

企业负担职工就餐费用如果属于福利性质的,应该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确属经营管理需要,则可列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受企业财务通则规范的企业,除确属经营管理需要的可列入管理费用等外,不允许再列支带有福利性质的此类费用。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员工福利费用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的14%以内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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