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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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和,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应收未收的销售货款,在一般意义上,该款项余额应当位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当企业客户向企业支付其欠付的货款金额时,有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可能会大于其应支付的金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形成了企业对客户的“预收账款”,由企业日后交付相应价款的货物或者货币来了结。从呆板的会计记账方式上说,这部分预收账款,应当记录于会计账簿中的“预收账款”科目。
  然而,又是由于实务工作的原因,在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时,先区分货款是属于应收账款的回笼还是属于新的预收账款,将是十分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在企业销售业务量较大,或者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日常化、连续化等情形下,这种麻烦更加明显,工作量剧增。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对于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均可不区分是属于应收账款还是预收账款,均可只记入于“应收账款”科目(前提是销货时,应收销货款也记入了“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当客户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大于其应付的金额时,企业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将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预收了该客户的一笔预收款。当企业事实上预收了客户货款时,就理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归类于“预收账款”项目中,而不是“应收账款”项目的负数(这样将导致企业资产的低估、负债的低估)。
  企业对客户之间货款(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下同)的结算,是以具体的单个客户为对象的,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对每一个客户的货款结算为填列依据,也就是“明细填列”。如果“总括填列“的话,那么,各明细科目之间的借贷方余额将会被“轧抵”,无法实际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应收与预收货款的情况。
  上述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应收账款”科目,也同样存在于“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一编表方式,历来就是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也是历来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工作要求,当然,确实有些会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以“账表相符”为由不按照上述内容正确地编制资产负债表,但这种“账表相符”的理解是片面的、机械的、错误的,所以,这种做法也并不是所谓的“经验”的表现,而是一种没有更正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