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涉及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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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涉及的热点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及的热点问题

【特点问题1】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共同使用一台设备,则改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析: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点问题2】职工出差住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个人垫付现金是否会造成资金流不一致?

解析: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回复上提到,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特点问题3】一般纳税人经营混凝土业务,采用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买方取得后如何抵扣,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解析:可以。

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购买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用途是否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安装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点问题4】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用类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与建筑工程发票一样备注

解析: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特点问题5】工程项目横跨不同县区的,应向那个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解析:对于跨多个县(区)的项目,应到县(区)上一级的市国税进行沟通,由市国税局层面统一安排,指定某一个县(区)进行预缴。一般情况下以施工企业在施工所在县实际完成的产值作为标准进行分批缴税。

【特点问题6】营改增后 ,工程造价含不含税

解析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是含税的。根据建办标【2016】4号所发布的工程造价规则调整的文件可知,工程造价是含税的额;这里含税是指含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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