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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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般涉及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两种情况,为什么要对它们之间进行区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这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上述税法条例中看出,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规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将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相关科目,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如何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很关键了。

所谓,正常损失基本上是一种存货或商品的自然损耗,合理损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存货途中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合理的损耗等,这些都是合理损耗。这类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会计入到购买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2009 年1 月1 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可以比照正常损失处理,为企业在这些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上带来了新的变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仍可抵扣销项税额。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限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这个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予以规定,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

目前普遍认可的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占零售总量比例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当然,仅以油品销售为例,由于油品销售分购进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各个环节正常损耗的标准应该是企业能够证明损耗为正常损耗,且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为宜。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此外,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正常损失范围的流动资产损失,不应认定为正常损失,如对于存在较长保质时间的食品和药品,由于不属于易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企业管理的以销定产的原则,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正常过期损耗,一旦出现的过期损耗应界定为因管理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损耗;还有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也应该按照非正常损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多数是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主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员的失职,比如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大火、销毁、拆除的情形,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这都是非正常的,强调的是人员的过失以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毁损等。这类损失一般情况按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处理。

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对正常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分,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成本,所以,还是要好好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