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时点和纳税期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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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时点什么意思?

即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二、纳税时点和纳税期限有什么区别?

纳税时点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纳税期限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多长期限内的纳税义务可以一并申报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时点

1、根据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

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如果并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要应客户的要求先开发票,否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2、何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这里可以看出合同条款很重要,如果确定了分期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即使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反,如果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开票就可能属于“虚开发票”。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时点具体表述为:

A、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B、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C、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D、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E、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F、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G、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H、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I、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四、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