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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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者接受补偿离职。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辞退福利的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虽然美其名曰“福利”,但实质辞退的支付的是补偿金,这是公司的应尽义务,而不是公司给职工的福利。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也不能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应当注意:由于辞退福利与职工提供的工资性服务不直接相关,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的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综上,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而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虽然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三、辞退福利应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王师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0年,2021年9月,因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能力鉴定5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师傅经济补偿金12万元、医疗补偿金10万元。王师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本案例中,王师傅实际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10万元=22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50000.00×3=150000.00元;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220000.00-150000.00=70000.00元;超出3倍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超额部分应交个人所得税 = 70000.00 × 10% - 2520 = 4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