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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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政府补助和捐赠收入,两者之间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有区别吗?

我们企业收到政府无偿捐赠的土地和房屋,价值较大,这种属于政府补助收入还是捐赠收入?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是如何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出售变现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话,是否按正常的出售资产处理,资产处置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根据问题描述,企业接受政府的土地和房屋具有无偿性,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因此,会计处理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规定,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和使用期间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接受政府的土地和房屋如果不是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可以按照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接受政府的土地和房屋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说明:如果主要是房屋建筑,其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无法合理区分的,可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

(2)使用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按照折旧(摊销)金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假如上述房屋被企业出售的,会计处理如下: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转让税费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清理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同时,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说明:(1)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转让收入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报废或发生毁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2)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其他收益”。

如果是无形资产,基本上也是先按照正常的无形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入的土地和房屋,如果不是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就应按照2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分为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

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在收到时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后期土地和房屋的摊销、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后期企业如果出售这些资产,取得的收入需要依法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不得扣除该资产的成本。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的当期就需要计入应税收入,后期使用期间的折旧、摊销则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后期企业如果出售这些资产,取得的收入依然是应税收入,但同时也可以扣除该资产尚未折旧(摊销)完毕的计税基础。

综上所述,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企业在实际财务处理时需要做好相关备查登记,在各年度内做好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避免因为遗忘纳税调整导致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