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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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问到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税以及如何交税的问题,所以,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交税,以及税收优惠的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虽然在不会涉及直接的现金流入、流出,但在税法上,通常会将其认定为两步:第一步是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第二步是股东将分红得到的投资收益追加注资到被投资企业中,因此,由于税法上认定存在分红的过程,股东需要就分红所得缴纳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可以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起来,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分红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适用差别化个税征收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个税;持股在1个月至1年之间的,减半征收个税;持股不超过1个月的,全额征收个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税收优惠

由于个人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税,对自然人而言,存在一定税负,因此,为了鼓励投资,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税总局出台了一些个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