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关于赞助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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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赞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如赞助人通过赞助某活动获取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即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如列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公是否就收到的现金和商品赞助确认收入?是否需要开票?应开什么票?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则需要就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即将赞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向A公司赞助商品时应视同销售,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A公司在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时,因该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应当缴纳流转税,只能开具收据给B公司入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争议的,很多情况下A公司是会展/会务公司,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