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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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对企业来说既是承担社会责任,也可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现在许多企业都通过这种方式来回报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实施公益性捐赠,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益性捐赠,捐赠支出是否均可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从概念可以看出,要满足公益性捐款,首先要间接捐款,即必须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抵扣;其次,款项用途也要符合规定。捐款支出除特殊情况可全额抵扣外,一般情况下低于企业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抵扣。

公益性慈善捐赠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其次,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款前,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避免出现通过公益性组织捐款,却由于其当年度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导致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法将捐赠支出税前抵扣,一般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无论是否将金额计入捐赠票据均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上述支出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可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未纳入捐赠票据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其所持其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的,应视同转让股权,并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和股权转让收入额。

关于捐赠票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益性群体组织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开具捐赠发票,因此企业在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提前将其要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备好。

依据现行政策,税前扣除可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两种。

一、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当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例如,某企业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当年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0万元,本年度利润总额为8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6万元(80×12%),先将上年度结转的5万元扣除,剩余4.6万元从本年度捐赠支出10万元中扣除,本年度结转的5.4万可在之后三年内扣除。

二、据实、全额扣除

(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等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假使某企业本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则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二)企业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三)此前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也可全额扣除,不过现在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已过,在此就不多叙述了,针对全额扣除的情况,一般税务总局都会发布单独的文件。

企业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公益性捐赠所捐助范围是公益性质的,不具有有偿性,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商业目的,赞助支出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