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条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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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往来条据处理规定
  (一)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做到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二)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不款销账的收据,绝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