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期的三种情况是哪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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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的三种情况是哪三种?

一、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和少缴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

二、纳税人过失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税额10万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八十一、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以下简称326号批复)。

三、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以下简称813号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以下简称27号意见)、《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