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提应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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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的范围 ,是正确计提应收利息的关键。

制度规定放款逾期不足1年的 ,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计入损益 ;

逾期超过1年的放款应收利息不再计入损益 ,如实际收到借款人交来的利息 ,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入损益。

国家为了扶持信用社的发展 ,特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放款 ,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放款 ,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以农村信用社为例 ,介绍一下一个会计年度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放款应收利息的计提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 ,应逐笔计算应收利息 ,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