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条件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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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条件一般有哪些?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