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用品进项税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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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用品进项税可否抵扣?

暑降温用品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因为是用于集体福利。

具体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所购进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