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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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二者表面上都是一种不通过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融通活动,但却存在合法性与非法性的本质差异。那么,司法实践中二者如何区分?界限标准又有哪些呢?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通常来说,民间借贷面向的是特定人群,指的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就本金利息等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的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民法保护,如果民间借贷无法偿还,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非法集资则属于具有社会公开性,即面向社会公众的犯罪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即便集资人偿还了集资款项,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

何为非法集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了非法性吸收公众存款这类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具备的4个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特性在实际情况中的表现往往比较复杂。比如非法性来看,实际中许多经过有关部门合法批准也可能会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来看,除了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宣传外,如果明知吸收资金一事已经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也符合公开性宣传特征。

因此,民间借贷行为中,如果符合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性,那么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符合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性,又同时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时,那就会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可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中,行为人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集资,首先要看集资行为是否具备上述非法集资的四大特性,其次再根据行为人是否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