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不做入库确认,直接转销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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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进货和销货都不需要开具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进货时就不将购入商品做入库确认,而是在“商品采购”等账户长期挂账,当销售行为发生时,直接将这些挂账的数额冲销,而不正确确认收入,进而偷逃增值税。

案例

甲零售企业(以下统称“甲企业”)为小型集体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为了增加利润,购进商品记入“商品采购”,销售商品抵减“商品采购”不作营业收入,漏交增值税。

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商品采购”科目借方一笔发生额,在贷方出现多笔发生额,这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不相符。如审查“商品采购”账户中,有一笔从乙公司采购文化用品2 635元,而贷方有若干笔之和等于2 635元。“商品采购”账户,发生一笔借方额,不可能发生若干笔贷方发生额。带着这个疑点,税务人员随即查看了“商品采购”贷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为现金交款单,询问有关人员得知其为商品的销售额。甲企业在采购商品时,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2635

贷:银行存款 2635

甲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不作营业收入,直接冲减“商品采购”,将“商品进销差价”转作“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为:(毛利率为20%)

借:库存现金 3162

贷:商品采购 2635

其他业务收入 527

甲企业用同样的手段,共计销售商品15820元。据有关规定可知,该商业企业的商品零售额不作销售收入,漏交增值税。

账务调整:(假设综合毛利率为15%)

(1)将已到货的“商品采购”全部入库

借:库存商品 18193

贷:商品进销差价 2373

商品采购 15820

(2)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8193÷(1+6%)×6%=1029.79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9.7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9.79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9.79

贷:银行存款 1029.79

以上案例中,企业直接以现金冲销商品采购,这种记账手法是很难以用现实的经济业务解释得通的,因此,审计人员在遇到这样的分录时要特别注意。要采取询问、函证等方法确认真实的交易情况。另外,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以全部应税收入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因此,监管上难度更大,就需要审计人员更加仔细地审核其收入确认的正确性。

2022年洼地税收优惠政策:

1、自然人代开(普票):山东、河南、贵州、云南、湖南、湖北、深圳 综合税负1.3%-2.5%(各地区个税有差异),不需要注册主体,个税按生产经营所得核定,有完税凭证,额度年500万/人/年。

2、个体户(大额个体户500万)

地区:成都、重庆、江西、河南、天津

开普票时:服务业总税负1.14%-1.41%,商贸业总税负0.87%-1.2%;(各地区个税有差异)

开专票时:服务业总税负3.8%;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