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计入什么科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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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务朋友咨询:公司有两笔罚款,一个是行政罚款,一个是银行借款超期罚款,哪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什么票据扣?

我们先看一下政策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罚款计入什么科目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一般指的都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由国家行政部门做出的一种行政性处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处罚方和受罚方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是不对等的,一定是受罚方也就是企业因违法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由国家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性处罚。对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罚款,比如:最近几年来比较重视的环境保护,生产企业因尾气、污水排放不达标而支付的环保罚单,还有企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而进行的税收罚款等,再比如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而支付的工商违规罚款、食品生产不符合卫生规格而产生的卫生检疫罚款,还包括绿化不合格罚款、交通违章罚款、消防不合格罚款等等;这些罚款都是以违法为前提做出的处罚,所以税法对于这些支出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我们看一下问题中的行政罚款,这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罚款,不予税前扣除。

怎么做账呢?行政罚款可以入账,强调一遍,行政罚款可以入账,企业根据收到的罚款收据,支付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只是,这笔行政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款清缴的时候纳税调增即可。

而向银行借款超期罚款,由于银行也是纳税主体,不是行政单位,企业因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按合同加处的罚款,不属于行政罚款,属于经营性罚款,经营性罚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支出!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经营性罚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且也不属于上述违法事项,因此,在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银行的罚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对于银行的罚息这类经营性罚款,属于价外费用。同样道理,假如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也属于价位费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银行的罚息或者电费违约金需要银行或供电公司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来说,企业支付的银行的罚息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而对于企业支付的电费违约金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