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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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哪些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职业技术成果:有关科技人员在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中,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