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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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怎么做?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数豆子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