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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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话形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主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要约需包含将来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含义

1.什么是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叫做承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我们到超市购物,我们拿起希望购买的商品,即向超市发出了要约,当收银员收钱时就作出了承诺,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即成立。但如果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如讨价还价】,则提出新要求的一方视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直至另一方同意该要求视为承诺生效时间。

2、什么是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均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广而告之,希望不特定的主体主动来与自己商谈、签订合同,从而避免一个一个去了解意向,面对面发出要约,可以节省大量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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