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能否给对方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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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能否给对方提供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这条规定看,企业发生了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并纳税,并没有提到必须是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才可以开票.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发票使用范围"是指某一种发票的可开具范围,比如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发票使用范围属于税务专属概念;而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属于企业登记的专属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