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应注意税务事项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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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应注意税务事项都有什么?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但如果仅仅是由於订单取消或是市场突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存货报废损失,则无需进项转出.

因此存货报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因主客观因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当然各地税务机关对主客观因素理解程度不一,

也导致存货报废是否转出进项税存在处理上差异.

另外,如果报废存货为保税料件,还需至海关补缴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同样,如该保税料件为非正常损失,则补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进行转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存货报废所得税前扣除,不同於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区别是否属主客观因素,

均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此之外,国税函[2009]772号也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应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所属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