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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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是什么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解除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我们国家对于商品买卖合同的规则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遵守,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比如说原来附条件的来进行解除的话完全也是可以的,还有在进行解除的时候应当注意密切保护的条件等等,还有就是交易成本也是需要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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