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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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1、根据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2、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3、广告创造的品牌,相当于企业自创的商舆,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二】自创商誉……"。但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税法上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则对于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就是本文重点分析的财税差异。